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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数小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些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能够准确的通过市级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管理。

  4.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态废料,或者设置相关的堆放场所和转运场所;

  6.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清洗衣物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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